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秦岭范围内禁止房地产开发,违法单位最高罚200万

日期:2020-03-26    文章来源:西安发布    

3月25日闭幕的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》,该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。

秦岭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、重点保护区、一般保护区。秦岭范围内除核心保护区、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区域,为一般保护区。

条例明确,秦岭范围内,禁止房地产开发、开山采石、新建、扩建经营性公墓、新建高尔夫球场等活动。在核心保护区、重点保护区违法进行开发建设活动,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,责令停止违法行为、限期拆除、恢复原状,对单位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。

条例提到,禁止在秦岭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。鼓励在秦岭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进行退耕还林还草。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,禁止设置排污口,已有的排污口应当限期拆除。

条例指出,秦岭范围内的旅游景区,不得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。规划建设农家乐、民宿应当依托原有村落、自有房屋条件,符合相关规划要求。农家乐、民宿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取得相关审批手续。

条例还指出,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、地质灾害隐患点范围内开办农家乐、民宿,禁止占用耕地、林地、河道、公路用地及公路建设控制区开办农家乐、民宿。

(编辑:刘慧